快学用户_0 2020-05-27
答疑老师2020-05-27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的规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其根本原因在于“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见《〈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 所以,虽然题中派发股票股利36万股(120 * 0.3)是在2005年7月1日实际派发的,但在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时,应当视为年初已经发行。由此,该股数的适用权数应当为1,即:2005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100 %2B 20 %2B 36) * (12 / 12) = 156万股。
答疑老师 2020-05-27
回答:1000*1.3,,这里的1.3是什么意思
快学用户_0 2020-05-27
追问:不好意思,请在会计学堂重新发问,其他答疑老师会帮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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