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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学用户_0 2020-06-02

3个人一起投资开公司,其中A是领头,以自己的专利,现金等出资,剩下的BC两个人以现金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各种因素,营业执照下来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明确标注是自然人独资,法人代表为A,税务登记已完成。营业执照下来之前,BC两人已经将钱打到了A的个人账户。问题1:假如不变更公司类型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BC的钱只能算是和A的往来款,是否可以采取有效的法律协议约定,约定在未来某一段时间,将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将BC的投资作为原始股份?会计上如何处理? 问题2:若BC要求将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

答疑老师

答疑老师2020-06-02

你好,A是否已经把BC的钱投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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