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学用户_0 2020-06-04
答疑老师2020-06-04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农产品税率由11%调整为10%,同时为保持政策平稳过渡,财税〔2018〕32号文件继续沿用财税〔2017〕37号文件关于加计扣除的规定,即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税率为16%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在实务中,该业务的具体账务处理应该如下: 1、购进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生产领用农产品时 借:生产成本-火腿肠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 生产成本-香肠 贷:原材料
答疑老师 2020-06-04
回答:那这俩资料的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这个是一般纳税人
快学用户_0 2020-06-04
追问:您好,不好意思,会计学堂有规定新问题需在会计学堂重新发问,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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