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学用户_12064593 2021-08-05
答疑老师2020-07-15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因此,单位销售2013年8月份前购进的小汽车应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开普票即可。如果销售的是2013年8月份以后的,进项抵扣过的,那么按照正常销售,不能简易办法。可以开专票。
答疑老师 2020-07-15
回答:老师,这个简易征收的条款是什么呢?
快学用户_12064593 2020-07-15
追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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