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学用户_9062052 2020-10-31
答疑老师2020-10-3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照上述规定,负有缴纳营业税义务的境外企业,同时需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交易中所涉及税款均由境内企业负担。对于代缴义务人来讲,缴纳的这部分税金能否税前扣除?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应以收益人为纳税义务人,境内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中的有关税收问题,不论条款如何表述,企业如何会计处理,都不能改变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人本不是负税人,不承担纳税人的义务,扣缴义务人的扣留收取义务、申报义务和支付义务的性质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一定行为的义务,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的存在,并不取消或影响纳税人的存在,也没有改变纳税人的地位,实际负担税款义务的仍然是纳税人也就是境外企业。所以,扣缴义务应属于缴纳行为义务,并非税款承担义务。 另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代扣代缴义务人按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并不是由于本公司实现收入而形成的税金,这部分支出与收入没有相关性,有的尽管银行划款凭据注明纳税人是代缴义务人单位,也不能作为本公司合法税金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应注意这样操作带来的纳税风险,凡合同中约定由国内企业负担外国企业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将上述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后计算征税,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

相关问答
问请问一下实际经营跟营业执照上核的经营范围不一致,这种怎么办?,已经按照经营范围开了的票有什么风险?
答再增加营业范围即可。已经按照经营范围开了的票,只是是真实业务,没什么风险
问老师,农产品自产自销公司,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的免税项目是不是填开了发票的金额?
答你确认收入的金额,和主表一致
问老师,四流合一是指那四流
答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
问老师,请问本月收入为0如何做收入结转、利润结转
答你好 你没收入 就不会做主营业务收入 也不存在结转 你把其他损益科目结转到本年利润去
问请教下,公司有笔款要汇,对方提供发票,但是对方让往私人卡上汇款,请问应该从个人卡上往对方的卡上汇还是从对公户往个人卡上汇?
答你好 最好是公对公支付 如果涉及开票的话
点击长按保存图片,微信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