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学用户_113469 2022-06-16
答疑老师2022-06-16
你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答疑老师 2022-06-16
回答:1.是从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保时起算,同时请注意,这个是“自主就业”的士兵。安排就业的不能享受优惠。 关于超过3年时限但未享受过优惠的情况,政策中有明确。需要看时间。具体如下: 最新政策——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六条: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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