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学用户_11196580 2022-08-12
答疑老师2022-08-12
你好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的规定,港人在内地提供个人独立劳务,如果在内地为从事经营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者当年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港人可以在内地征个人所得税,内地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或者仅对在内地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港人在内地提供非个人独立劳务,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内地征收,并由雇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可以不在内地缴纳个税:1.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2.该项报酬由并非香港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3.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内地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港人在境内企业高管兼任董事,如果香港居民担任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同时又担任企业董事,其从该境内企业取得的报酬,包括以董事名义取得的报酬和以高层管理人员名义取得的报酬,均应在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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