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学用户_143343 2023-02-27
答疑老师2023-02-27
从外省迁移至北京的企业,对于已经出发,但是还未抵扣的进项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继续抵扣。税务机关认定,这些企业在迁移前和迁移后具有同一纳税义务人的身份,继续抵扣进项税是合法的,不存在税法上的限制。 有些企业在迁入北京后,迁移前外地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继续抵扣的情况,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第一,该企业在外地购买的商品没有开具正规的发票,无法核实购买的商品是否确实存在或者存在税费;第二,该企业尚未进行迁移登记,所以无法使用迁移前产生的进项税抵扣;第三,该企业已经注销外地税务登记,不能再享受抵扣税收优惠。 因此,如果要继续抵扣进项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迁移,以便正确地抵扣进项税。企业还应当定期检查自身税收备案资料,确保发票以及税务登记等相关信息都是完整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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