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的费用能抵扣增值税吗
财税「2016」36号: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境外一公司为我公司提供应税服务,合同规定代扣代缴的税款从付款金额中扣除。现我公司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16万元。按税法规定这16万元我公司是可以做进项抵扣的,具体会计分录该怎样处理?(包含缴税和入进项的分录)
答:《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应交税费: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因此,贵公司代扣代缴境外公司税费,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会计分录如下:
1、计提境外公司费用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账款
2、扣缴税费
借:应付账款
贷:应交税费——代扣增值税 16
应交税费——代扣城建税等
3、缴纳税费
借:应交税费——代扣增值税 16
应交税费——代扣城建税等
贷:银行存款
4、符合抵扣条件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管理费用等

支付境外的设计费及代扣代缴税费如何作账务处理?
根据《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将 铁 路 运 输 和 邮 政 业 纳 入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 2 0 1 3〕 1 0 6号 ,以下简称106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因此,接受境外企业的技术指导费服务方,负有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规定,“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因此,技术指导费代扣代缴增值税税率为6%.
代扣代缴的费用能抵扣增值税吗?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代扣代缴境外公司税费,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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