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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汇算清缴的收入如何确定

2025-12-20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在企业进行汇缴清算的时候,会对上个年度缴纳的税款进行处理,而土地增值税属于企业缴纳的税种之一.那么到底土地增值税的汇算清缴的收入如何确定的呢?大家一定很好奇这个问题的答案,所以小编就在下篇文章中为大家解答.

土地增值税的汇算清缴的收入如何确定?

土地增值税的汇算清缴时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知道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税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税金是企业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与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性质相同,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将税金和成本、费用并列为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税金是属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城市建设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一、政策依据

国税发[2009]31号国家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汇算清缴时申报的年度总收入应包括一次性全额收款、分期收款、银行按揭、委托销售方式下确认的收入,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视同销售行为下的收入,以及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

土地增值税的汇算清缴的收入如何确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什么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登记证(外企适用)复印件(盖章)

2、本年度(1-12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盖章)

3、上年度审计报告(年审适用)、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4、地税综合申报表(1-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12月)复印件(盖章)

5、元月份各税电子回单(盖章)

6、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4个季度)复印件(盖章)

7、总账、明细账(包括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

8、现金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盖章)

9、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及折旧计提明细表(盖章)

10、享受优惠政策的税务机关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土地增值税在企业进行汇缴清算的时候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关于收入一个确定,由于收入的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比较难,所以本篇文章也将这方面的内容整理出来介绍给大家了,希望大家可以进行拓展学习这方面的内容.本文到此结束所有的内容介绍了,如果你还有其他关注的问题可以点击我们的官网进行查看更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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