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费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怎么写
答:住宿费属于自身可抵扣项目,付款方可以凭支付住宿费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作为进项抵扣,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现金
为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交纳、退税及转出等情况,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企业从国内采购物资或接受应税劳务等,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或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物资成本的金额.
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或"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委托加工物资"、"管理费用"等科目.
根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总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住宿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员工住宿费是可以根据用途的不同用于抵扣的,除了以下情况不得抵扣其他情况可以抵扣:
住宿费为公司接待客户,开票方不论纳税人规模,即便认证相符也不得进行抵扣;
住宿费为公司组织员工旅游,开票方不论纳税人规模,即便认证相符也不得进行抵扣;
其次开票方的纳税人规模不同抵扣率也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住宿费为员工出差,开票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率为3%;
住宿费为员工出差,开票方为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率为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另《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其中餐饮住宿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征税范围中的"生活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住宿费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怎么写?进项税发票抵扣,可以计入到管理费用中的二级科目住宿费当中,其中可以抵扣的情况有多种,比如企业用来招待客户支出的住宿费,这种情况就不能抵扣,希望大家可以明白,感谢阅读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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