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1:
现在是留存资料备查,不需要去税局备案。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回答2:
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文件将资产损失资料由报送制,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以前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已经归结为“以表代报”方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资产损失没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之分。一是纳税人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搜集、分类、保管,应按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类别,分类处理。二是,填写A105090明细表时,应区分清单申报及专项申报,并按对应项目填列。
另外,简化申报办理不是简化资料归集。根据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文件规定,仅仅是取消了原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提交损失扣除的备案事项,并没有简化相关资料、证据材料的归集要求,其涉及的政策依据、损失确认、期间确认、证据归集、会计核算等,仍然需要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和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规定的证据规则确认。因此,企业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基本前提下,按照会计核算科目归类、汇总,并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防范税收风险,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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