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若您两处所得确实为工资薪金所得,除财政统发单位外,其他扣缴单位应在扣缴软件中,对各自支付给该纳税人的工薪所得进行扣缴申报,并由该纳税人自行汇总多处所得,在取得所得次月15日内,到我局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多处取得工薪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也可通过自然人涉税服务网自行申报。
回答1:
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分别向纳税人支付工资、薪金的,应当持有两个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工资、薪金明细表(账簿)和原完税凭证,选择并固定到税务机关对月工资、工资收入、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在个人所得税中,退多补少。在两个以上地方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当合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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