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到国内,有关注册会计师的负面新闻不断,整个注会行业正在经历多事之秋。 目前业界的一些研究或讨论,将注册会计师诚信缺陷的原因归结为五个方面。一是欠缺完善的法律环境;二是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公司治理结构、制度改革、地方政府不当干预、监管不力等严重缺陷的存在,注册会计师深陷造假的围城不能自拔;三是社会公众对审计的期望过高,注册会计师不可能通过审计查出企业所有的错误和舞弊,但社会公众往往将审计意见视同对会计报表的担保或保证;四是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体制不顺、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关系复杂、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导致一些事务所降低审计质量,甚至不惜出具虚假报告;五是注册会计师自身也存在职业道德低下、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的问题。 在讨论上述原因时,有一点不应忽视:即使同一个注册会计师,面对不同的委托人时,往往表现出不一样的执业精神。调查发现,注册会计师接受控股股东的委托对上市公司审计时,一般都能忠实履行职责,但接受上市公司委托对上市公司审计时,就很难能忠实履行职责。何以如此?这里有一个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利益是否一致的问题。注册会计师接受控股股东委托时,两者的利益是一致的,而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时,由于“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存在,名义上的委托人是董事会,但实际的委托人是经营者,注册会计师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并不一致,自然难以做到独立审计。 由此,我们认为,治理注册会计师诚信缺陷时,较之制度硬约束更重要的是重新安排审计关系。 国外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是可以借鉴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国外,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规定银行必须向存款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此后,如果银行破产,在其资产不足以归还客户存款时,由存款保险公司代为归还。存款保险公司为降低自己的经营风险,聘请金融审计公司对银行进行审计。这时,金融审计公司接受存款保险公司的委托对银行进行审计,其利益与存款保险公司是一致的,从而为杜绝银行造假帐提供了一个市场手段。 如果我们引用这个制度,强制上市公司购买保险,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审计,可以改变目前上市公司审计关系的缺陷。同时,建立注册会计师失职赔偿制度。如果注册会计师未忠实履行职责,而导致上市公司造假和经营风险不能及时修正和披露,要求注册会计师进行相应的赔偿,这样的利益制裁将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履行职责。或许,如此治本之后,上市公司造假之风能够得到有效扼制。当然,上市公司购买保险的成本、以及这个保险产品的设计需要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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