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所以,这里账上除了支付款项外还有盈余,可按股东投入的资金比例归还股东;其计税基础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来确定。
回答1:
可以的,按当前可表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计征个人所得税。
可以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
回答2:
注销清算后还有盈余的,可以按照股东的投资比例来归还股东,但是需要按照其实际的交易价格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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