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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尽调办法

2026-01-11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中国会计视野讯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公告要求,金融机构在2017年年底前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完成尽职调查,2018年年底前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尽职调查。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新开个

中国会计视野讯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公告要求,金融机构在2017年年底前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完成尽职调查,2018年年底前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尽职调查。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新开个人账户开展尽职调查。个人开立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获取由账户持有人签署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以下简称“声明文件”),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金融机构通过本机构电子渠道接收个人账户开户申请时,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电子声明文件。声明文件应当作为开户资料的一部分,声明文件相关信息可并入开户申请书中。个人代理他人开立金融账户以及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金融账户时,经账户持有人书面授权后可由代理人签署声明文件。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开户资料(包括通过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资料),对声明文件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主要确认填写信息是否与其他信息存在明显矛盾。金融机构认为声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时,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进行解释。不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合理解释的,不得开立账户。

识别为非居民个人的,金融机构应当收集并记录报送所需信息。

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开个人账户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有声明文件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可靠的,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账户持有人自被要求提供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能提供声明文件的,金融机构应当将其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选择两种方式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对于在现有客户资料(包括通过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资料,下同)中留有地址,且有证明材料证明是现居地址或者地址位于现居国家(地区)的账户持有人,可以根据账户持有人的地址确定是否为非居民个人。邮寄无法送达的,不得将客户资料所留地址视为现居地址;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开展电子记录检索,识别账户是否存在任一非居民标识。

现有客户资料中没有现居地址信息的,或者账户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现居地址证明材料不再准确的,金融机构应当采用前款第二项方式开展尽职调查。

 金融机构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依次完成以下尽职调查程序:开展电子记录检索和纸质记录检索,识别账户是否存在任一非居民标识;应当检索的纸质记录包括过去五年中获取的、与账户有关的全部纸质资料;金融机构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可电子检索出全部非居民标识字段信息的,可以不开展纸质记录检索;询问客户经理其客户是否为非居民个人。

对于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2017年6月30日之后任一公历年度末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应当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程序完成对账户的尽职调查。

相关法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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