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免税申报流程是怎样的
一般纳税人要进行免税申报,必须先到各征收分局或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到各主管的区分局,外贸企业到直属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认定,才能在增值税日常申报时将出口销售额填入“免税销售额”一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八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即免税无需再申报明细,出口企业只需按规定进行增值税日常申报,同时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退税联的,可提供其它联次代替)、出口发票(仅针对生产企业)、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只针对委托出口的货物)、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仅针对外贸企业,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其它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即可。

1. 将申报所需资料准备齐全后,选择“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功能根据出口报关单采集相应的出口数据;
2. 通过“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功能进行预申报操作(预申报可用本地申报或远程申报);
3. 预审完成后,根据预审反馈信息中的疑点对申报数据进行调整,确认数据无误后,可再次生成正式申报数据(本地申报或远程申报);
4. 选择“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功能,根据已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来采集相应数据;
5. 增值税申报表录入完成后,通过“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录入”功能采集相应数据;
6. 所有数据采集完毕后,可通过“打印申报报表”功能,打印“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等
生产企业已免抵退税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当转入成本。在进行进项转出时,企业往往无法划分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假设企业在2014年11月15日前对上述出口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即增值税免税申报,所属期2014年10月全部进项税额为2,400,000元,内销收入为5,000,000元,出口免税收入1000000.00元,无法划分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则根据上述公式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400,000×1,000,000÷(1,000,000+5,000,000)=400,000
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00,000
在出口单证收齐时的出口额乘以增值税征退税率之差计算的“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当时已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企业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必须冲减该部分转出金额。
生产企业出口免税申报流程是怎样的?一般纳税人要进行免税申报,必须先到各征收分局或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到各主管的区分局,外贸企业到直属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认定,才能在增值税日常申报时将出口销售额填入“免税销售额”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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