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账务处理怎么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必须取得合法的凭证,包括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及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该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类科目(例如材料采购、库存商品),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在采取核定扣除期初,需要将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和购进农产品包含的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直接以含税价计入农产品成本.
1、首次核定扣除期初,分离期初原材料、库存商品所含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存货(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当月购进农产品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3、根据当月销售货物数量计算实际应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原材料

农产品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加计1%扣除.
1、取得购进农产品发票时,先按照9%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用于抵扣.
2、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扣除.
账务处理如下:
领用原材料时
借:生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加计扣除)〔加计扣除1%部分〕
贷:原材料-农产品
注意: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必须是分别核算的.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的税额填写在附表二第8a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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