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因此,缴纳土地出让金时加收的利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回答1:
不可以的,具体的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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