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酒店(000033)监事会今日发布公告称,因法院判决原第四届董事会选举无效,依据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提议尽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依法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在此之前,监事会愿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表示,在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诉新都酒店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后,新都酒店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照有关生效判决裁定,新都酒店2002年度股东大会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的选举决议无效,该决议选举的第四届董事会依法不能成立。
今年6月30日,新都酒店股东大会选举王晓燕、黄振汉、闻心达、潘惠忠等为公司董事,并于当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王晓燕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继续聘任闻心达为公司总经理。
据公司之后相关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就新都酒店股东卢堡工贸(原告)诉该公司(被告)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法院认为,被告2003年6月27日召开的2002年度股东大会有关董事选举决议,因所选出的两名独立董事不含会计专业人士、董事潘惠忠属于参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范围,及其选举中未实行累计投票制,均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该次股东大会有关董事选举的决议无效。法院判决上述股东大会决议选举的第四届董事会依法不能成立。
新都酒店今年半年报显示,卢堡工贸为公司第四大股东,持有公司股权3307.5万股,持股比例为11.5%。卢堡工贸除在上述纠纷案中与新都酒店“过不去”之外,据新都酒店今年10月21日公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卢堡工贸诉黄振汉及建辉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中(新都酒店为该案第三人),接受卢堡工贸的证据保全申请并裁定:黄振汉、建辉投资有限公司及新都酒店不得就本案所涉的北京城市广场17套现楼投资项目和北京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01号建筑物利生大厦4-9层共六层建筑面积约15,000平方米的产权投资项目进行任何交易、让与、设置担保、赠与及其他处分行为。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亦已驳回公司提出的关于撤消该《民事裁定书》的复议申请。(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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