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回答1: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扣除。
回答2:
设备器具不超过500万元,可以一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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