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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优惠概览

2026-01-29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一、免税 1.销售柴油免税。对炼油企业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的柴油,免征消费税。(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 2.购进柴油免税。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核定炼

一、免税

  1.销售柴油免税。对炼油企业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的柴油,免征消费税。(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
  2.购进柴油免税。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核定炼厂购进柴油,免征消费税。(国经贸贸易[1998]882号)
  3.香皂停止征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财税[2000]145号)
  4.第29届奥运会销售捐赠物品免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免征消费税。(财税[2003]10号)
  5.第29届奥运会委托加工物品免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委托加工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免征消费税。(财税[2003]10号)

  二、进口免税

  1.外交物品免税。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消费税。(国发[1995]34号)
  2.边贸商品免税。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消费税。(国发[1996]2号)
  3.赠送物资免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的物资,免征进口消费税。(署税字[1999]565号)
  4.残疾人物品免税。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消费税。(国函[1997]3号)
  5.科研教学用品免税。科研机构和学校进口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消费税。(国函[1997]3号)
  6.接受捐赠免税。接受捐赠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消费税。(署税字[1997]227号)
  7.捐赠救灾物资免税。外国团体、企业、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消费税。(财税字[1998]98号)
  8.保税区进口自用货物免税。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内企业进口自用货物,免征进口消费税。
  9.转口贸易免税。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货物,存入保税仓库的,免征进口消费税。
  10.进口商品免税。从2001年9月1日起,对进口香皂、子午线轮胎、汽车及其他用翻新轮胎,免征进口消费税。(财税[2001]153号)
  11.进口文物免税。从2002年6月25日起,由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管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进口消费税、增值税和关税。(财税[200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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