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南省林业机械厂原财务科科长贪污40万元获刑罚
作者:刘麦 梁依
海南省林业机械厂原财务科科长云昌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人民币40万元,并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出国,且隐瞒挪用公款去向,拒不归还。2015年,云某昌投案自首。12月20日,南海网记者获悉,海口美兰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云某昌有期徒刑两年半。
被告人云昌某,男,67岁,原海南省林业机械厂财务科科长。云昌某利用其担任海南省林业机械厂财务科科长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40万元,并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出国,且隐瞒挪用公款去向,拒不归还。1994年的一天,被告人云昌某和其初中同学云大某在文昌某茶店喝茶,聊天过程中云大某告诉云昌某自己经营的一家典当行,需要资金开展业务,提出向云昌某借钱并按照每月1.5%的比例支付利息,云昌某表示同意。
1994年12月某天,云昌某让海南省林业机械厂出纳许某某从该厂账户上转账40万元到该厂私设在博爱城市信用社的账户上,然后云昌某以转账支票的方式将该40万元转到其个人在博爱城市信用社的账户上,再这40万元转到其个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文昌支行的账户上。
同年12月26日,云昌某以支付货款的名义将这40万元转到其同学云大某经营的典当行账户上,借给云大某做生意。1996年年初,云大某将40万元还给云昌某,另陆续支付给云昌某约10万元利息。目前,云昌某挪用的40万元尚未归还。
1998年,被告人云昌某害怕犯罪事实败露潜逃至泰国,2015年7月28日,云昌某到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云昌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40万元,且隐瞒挪用公款的去向,而拒不归还,故被告人云昌某的行为应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云昌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该院以被告人云昌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被告人云昌某违法所得50万元(含利息10万元),继续追缴,返还海南省林业机械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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