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孟某和王某是北京市某电脑公司的负责人。1997年11月,二人与王某某、李某、张某三人合作,租用某农机公司的楼房12年,开办泰峰宾馆。 协议规定由电脑公司自筹资金购入宾馆所需设备。企业性质拟办为集体所有制,但工商局表示不给办理全民所有制下的集体性质的公司,只能办理有限责任制公司。由于办宾馆前期已经投入了不少钱,不想在公司性质上卡壳,后经孟某等5个主要筹办者商量,决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时,某工贸公司(电脑公司的挂靠单位,集体企业)作为股东出资10万元、实物50万元共计60万元,孟某等5人各出资1万元现金、实物3万元共计20万元,总共注册资金80万元,泰峰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终于成立。但实际上,泰峰宾馆投入的钱、物均来自电脑公司。1999年4月,石景山审计局对电脑公司进行审计,并延伸审计至泰峰宾馆,发现孟某等5人的假注册问题。孟某等人为躲避追查,以开假收据,造假账、假报表的手段,填平电脑公司的账目。去年11月,经人举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分歧意见
围绕本案,意见分歧主要是孟某等5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意见一:5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理由:孟某等5人主观上有将公款占为己有的故意,客观上已实施了该行为。 孟某等人注册泰峰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来自电脑公司,意味着他们已将公款转移为个人财产,被审计部门发现后,又采取报假发票等平账手段掩盖。意见二:5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理由:方工认为,孟某等人主观上不具有贪污公款的故意。孟某等人注册泰峰宾馆,是为了单位不损失前期投入的资金,所以孟某等人研究决定办理名为个体实为集体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次,孟某等人客观上并没有实施贪污公款的行为,从法律角度上讲,可视为公款被孟某等人占为己有,但从事实上看,被用来注册公司的款、物仍属于公司所有,公司成立至今没有分过一分红利。另外泰峰宾馆所用职工都是原电脑公司的职工,他们都享有国有公司职工待遇。所以孟某等人的行为只是为了能将泰峰宾馆的执照办下来,没有贪污公款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贪污公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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