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网站刊登了《关于征求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意见的函》,财政部针对破产企业清算中涉及到的的适用范围、计量属性、会计处理等方面的7个问题征求意见,并广泛征求建议。
财政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推动供给侧改革,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起草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各有关部门和各地组织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于2016年8月3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文本反馈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电子版请登录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从“会计司”子频道“工作通知”子栏目中下载。
征求意见稿中主要讨论的问题:
1.关于适用范围
问题1:您认为本稿中将适用范围限于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直至法院裁定破产终结的期间是否恰当?
2.关于计量属性
问题2:您认为本稿关于财产的计量属性为“破产清算净值”,债务的计量属性为“清偿价值”的规定是否恰当?
问题3:您认为“破产清算净值”及“清偿价值”作为专用术语是否合适?
3.关于会计处理
问题4:本稿对于财产和债务类科目设置沿用了原企业会计准则下的科目,并增加了“应付共益债务”和“应付破产费用”两个科目;对清算损益类科目则做了如下增删,您认为是否合理?
问题5:本稿删除了28号文规定的清算财产表,并将相关内容以附注形式披露,对此您认为是否恰当?
问题6:本稿规定了破产现金流量表,对此您认为是否有必要?
问题7:您认为破产报表的组成及表式是否有必要?能否提供相关方的有用信息?
4.其他
问题8:对于本稿其他部分,您是否有其他意见与建议?
相关法规:关于征求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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