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加税怎么零申报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二条的规定,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的解读》明确,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通过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自动生成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零申报信息,免除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零申报资料信息的报送.
所以,当期没有增值税应纳税额,需要进行增值税零申报,但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不需要进行零申报.

零申报是什么意思?
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期未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向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并注明当期无应税事项.
通俗地讲,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如11月申报所属期为10月份)没有发生应税收入(销售额),同时也没有应纳税额的情况,称为零申报.
注意的是连续三个月零申报属于异常申报,列入重点关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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