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的时候未分配利润需要交税吗
企业注销时,所积累的未分配利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具体交税情况如下:
一、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
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非个人独资企业或非个人合伙企业得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同时,对于个人投资者从企业清算所得中所分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实质为个人从公司取得的红利性质收入,需要按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在交完所得税后,其净利润可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4、分配优先股股利;
5、分配普通股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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