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和确认收入时间如何规定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税制的要素之一.
一个税种如果没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的规定,纳税人无限期地延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税款征收入库在时间上就没有确定和保证.
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标准较之前发生了一些变更,具体规定整理如下: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同时,对于"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又具体规定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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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怎么做账?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因此,企业在会计上已确认收入,但由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所以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增值税发生纳税义务实际发生时再将"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和确认收入时间如何规定的?综合以上内容所述,其实按照小编老师整理的相关资料解读,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以及收入的确认,相信学员们对此应该都是非常清楚的.如果你们对此内容还有其他的问题需要咨询的,欢迎你们来本网站上找老师进行咨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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