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收益是否能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
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置无形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等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前款所称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无形资产的成本扣减累计摊销后的金额.
《企业会计制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出租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确认出租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
税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表说明,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填报让渡无形资产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
第17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其中(4)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填报纳税人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净收益的金额.
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中包括第6"让渡资产使用权";第17行"营业外收入"包括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综上所述,如果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应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可以作为计算招待费、广宣费税前扣除限额基数;如果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而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应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得作为计算招待费、广宣费税前扣除限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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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三项经费基数如何确定?
三费包括: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2018年5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做了新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资产处置收益是否能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要符合条件之下,资产处置收益是可以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的.如果达不到上述条件要求的话,是不可以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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