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加收利息账务处理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因此,对于补缴社保利息账务处理,如下:
补交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部分)
借:其他应收(付)款--社保(个人部分)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支出
贷:银行存款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社保(单位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部分)
同时,会计学堂温馨提醒您,社保不是想补缴就能补的.
1、以北京为例,非京籍参保人员除"单位应缴未缴"这一原因外,一律不能补缴社保.
2、如果之前没有交过的话,那是无法往前补缴的,所谓的补缴,只存在于开养老账户后欠交的时段.
3、另外如果是补交,滞纳金和利息是一定会有的.根据其欠缴金额分险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按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对于具体的补缴政策和流程,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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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利息如何做账务处理?
1、计息日和计息期
对于小企业而言,企业的存款账户,按季计算利息,计息日为每季末20日.计息时期"算头不算尾",存款从存入之日起,算至支付的前一日止,按实际存款天数计算利息.如3月3日存入的银行存款,到3月20日计息时,从3日起算至19日,共17天.对逐笔计息的存款,其计息时期,满月的按月计算,有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可以全部化为天数计算;满月的无论大小月,均按30天计算;零头天数,按实际日历天数计算.如2月1日发放的按季结息的贷款,在3月20日结息时,利息按49(30+19)天计算.
2、确认利息的账务处理
企业的存款在银行存续期间会产生利息,企业确认的利息作为融资费用的冲减,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借记"应收利息"科目;取得这部分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保加收利息账务处理以及银行存款利息如何做账务处理的相关知识,为了不产生不必要的滞纳金、利息等的支出,大家一定要及时缴纳社保费哦,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各位小可爱随时来会计学堂哦,小编随时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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