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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银行贷款需不需要交印花税

2025-12-10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有些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因为资金周转压力或其他的原因需要向银行进行贷款,只要企业符合银行的贷款要求,向银行申请了后是可以获批。当月企业账户进了银行的贷款签订了贷款合同,企业向银行贷款需不需要交印花税?

  企业向银行贷款需不需要交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据此,企业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交纳印花税,企业间借款不需要交纳印花税。

  企业向银行贷款需不需要交印花税

  企业向银行借款的涉税处理是什么

  一、增值税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增值税按“贷款服务”税目缴纳,税率为6%,征收率为3%。

  二、企业所得税

  1)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向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税前扣除。

  2)利息支出的资本化与费用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同时应根据《借款费用》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算资本化的利息金额(税法没有规定的按会计规定计算)。

  3)发票的开具:

  银行向其他企业贷款,发生贷款服务收取利息收入时可以自开发票。(提示:由于36号文规定,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纳税人只要取得普票即可,不需要取得专票。同时根据2017年16号公告,企业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定要将纳税人识别号打上,这个是绝对不能少的。)

  4)借款人税前扣除有效凭证:

  主要包括借款合同、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利息付款单据等。

  5)利息支出所得税申报表填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18.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需要在让申报表中列示。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八、关于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利息支出如何计算问题。(一)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二)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处理方法是不同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应按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企业向银行贷款需不需要交印花税?除了要关注印花税外,企业跟银行贷款的涉税处理文章也有介绍,在处理银行贷款方面需要弄清楚,等贷款下来之后企业会计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缴纳税费,当月纳税处理才会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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