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简易征收范围
政策依据:2018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规定为鼓励抗癌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扩展资料: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采取简易计税办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准确申报增值税销项税和进项税,税务机关也难以核实,因而对其实行简易计税办法.
1994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6%.1998年,为促进商业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将商业企业纳税人征税率由6%调减到4%.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统一实施,考虑到因机器设备进项税抵扣增加导致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不纳税人的负担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将6%和4%两档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一档.
特定的一般纳税人考虑到其经营项目由于进项抵扣不充分等制度性原因和历史原因,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截至目前,特定的一般纳税人征收率共设有6%、5%、4%、3%4档.征收率为6%的项目,包括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部分建材产品和生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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