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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金融国企增资扩股股权行为

2026-01-20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原标题: 财政部:金融国企因增资导致国有股比变动须报同级财政部门 1 2月11日 ,财政部网站发布《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 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

原标题:财政部:金融国企因增资导致国有股比变动须报同级财政部门

12月11日,财政部网站发布《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明确进场交易相关流程,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通知》将于12月20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

1.国有金融企业本级因增资导致国有股权比例变动的,须依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因增资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金融企业控股权的,财政部门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金融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健全的,所属子公司增资行为原则上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派驻国有金融企业的股权董事应当按照授权办法、本办法规定和派出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其中,重点子公司因增资行为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须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重点子公司动态名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国有金融企业未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不健全的,所属子公司增资行为须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4.行政事业单位(除金融管理部门外)所办竞争性国有金融企业因增资行为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按现行管理体制,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通知》要求,被增资企业应对意向投资方进行资格审查,增资引入的投资方应当符合股东资质相关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增资资金应为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增资额一般应低于投资方的净资产),不得使用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参与增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通知》还指出,因增资导致集团(控股)公司对被增资企业失去实际控制权的,被增资企业名称中不宜再使用集团(控股)公司名称中所含的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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