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为非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现需要以4月30日以前自建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作为对价,投资给另一家公司,但是我们的房屋权属和土地权证是分开的,非房地产企业,房屋建筑和土地,是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像房地产企业,一起计入存货。
请问涉及到下面的三个增值税问题怎么做:
1、土地使用权和附属房屋建筑物是否可以统一作价作为房屋建筑物出售,并选择5%的简易计税方法呢?
2、如果统一按不动产销售,是否开票时直接开具5%的不动产销售发票呢?
3、如果必须分开,简易计税所开具的房产销售发票,是否可开具5%的专票,且对方可以抵扣呢?
答:虽然在会计上房屋属于固定资产,土地属于无形资产,但根据:
一、财税【2016】36号附件1三
销售不动产: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二、财税【2016】36号附件2(八)销售不动产2.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以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房屋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应一起作价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投资方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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