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如何计算预缴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回答1:
简易计税按照3%预缴,如果一般计税则按照2%预征率计算。
回答2:
按照扣除分包后的差额,按照3%征收率计算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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