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28日)发布公告,明确了直销企业采取直销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公告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按公告规定执行。
公告明确,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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