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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确立崭新信托制度

2026-01-28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简称信托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这对于规范和健全我国信托制度,满足社会各方面对金融创新和拓展财产管理制度,实现其特定目标的客观需求,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简称信托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这对于规范和健全我国信托制度,满足社会各方面对金融创新和拓展财产管理制度,实现其特定目标的客观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是我国信托制度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为此,本报特约请信托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就信托法中涉及到的一些问题进行阐述,以便于读者理解学习。
  信托法草案是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于1993年8月开始组织起草的。1996年12月24日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初审,2000年7月3日,经过重大修改的信托法草案,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再次审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信托法获得通过。
  信托法共分七章,七十四条,主要是对信托的法律含义、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的变更与终止以及公益信托作了规定。
  一、关于“信托”的定义由于“信托”是从英美法系中移植到大陆法国家中,所以不同的地方对“信托”的定义也并不完全相同。有的定义为: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或其他处理,以遵从一定的目的;有的定义为:为特定利益的目的,管理和处理移转财产的法律关系。有的定义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财产信赖关系。我国《信托法》在总则中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作为后来引进信托制度的国家,尽管都结合本国的国情和法律文化,对“信托”作了较有差异的描述和规定,但都没有脱离信托财产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的基本法理和观念,在各自的信托立法中都包含了对信托设立的依据、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和信托目的等基本要素的规定。
  二、关于信托的设立根据我国信托法第二章的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确定的信托财产以及符合规定要求的书面体现形式;信托目的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信托财产不能确定或者属于非法财产、以图专门的讨债和诉讼、受益人或者收益范围不确定等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信托;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消该信托。除以书面合同形式设立信托外,在民事信托中,尚有根据委托人遗嘱而设立的信托。遗嘱信托有助于实现委托人的身后目的和愿望,是英美法国家信托的主要业务。遗嘱信托要遵从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角色,可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如果受益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可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三、关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信托的载体,处于信 托关系的核心地位。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就不能成立,受托人的活动和受益人 的权利都会失去依托。信托法第三章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依法成为信托财产的 独立性及其“所有权和受益权”的分离性。一是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 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委托人死亡或者解散、撤消和破产,除委托人作为唯一受 益人,信托财产不属于他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信托财产也独立于受托人的自 有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二是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处分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消,不同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也不得相互抵消。三是信托财产也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受益人除 享受约定的权益,不得在信托存续中对信托财产本身提出要求。四是除了债权 人在设立信托前,对该信托财产已经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处理信托事务本身 产生债务而债权人要求清偿、信托财产应担负的税款等,信托财产处于委托人 、受托人及受益人三方债权人的追及范围之外,不得对其强制执行。这充分显 示了信托财产的封闭性、独特性。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没有出现过的财产法律 后果。
  四、关于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受托人受托人是受让信托财产并允 诺代为管理处分的人,处于实施信托的主体中心地位。因此,受托人必须具有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托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可以是自然人,也 可以是法人。
  信托法规定了受托人的一些主要权利:一是以自己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二是报酬请求权,受托人有权依照约定取得报酬;三是费用补偿请求权,因 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受托人可以以信托财产承担 ;四是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但信托法更多地规定了受 托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一是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 、信用、谨慎管理的职责和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来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二是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约定报酬以外的利益。我国信托法规定,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三是不得将信托财产 转为其固有财产;四是除另有规定,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五是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六 是除另有规定或有不得已事由,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七是必须按规定保存 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并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 委托人和受益人;八是受托人因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 财产遭受损失或对第三人负债,应自己承担相应责任。除此之外,信托法还对 受托人的辞任、职责终止等有关事项作了规定。
  (二)委托人我国信托法对委托人的权利保护,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 的信托法相比,给予了较多的关注。这是基于中国国情、人文观念、社会信用 水平的特殊考虑。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享有广泛的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 处分的知情权。如有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发生,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 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还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 信托财产的管理办法。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还享有诉权和赔偿请求权,甚至依照信托文 件的规定或请求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三)受益人受益人是依据信托文件享受信托受益权的人,是信托有效成 立的要件之一,没有受益人的信托是无效的。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 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他人。受托 人也可以是多数受益人之一,但不能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益人按照信 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受益人的信托受益可以放弃,也可以依法转让 和继承,还可以依照规定用于清偿到期债务。一个信托中只有一个受益人时, 如果该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则信托终止。受益人同委托人一样享有对受托人及 信托财产的某些制约权。
  五、关于信托的变更与终止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是唯一受益人 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如果遇有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 行为,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一般不依委托人、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 任而终止。这是信托机制与代理机制、行纪机制、公司机制的根本区别,也是 中国社会经济生活最陌生的法律现象,这正是信托机制中特有的信托财产的稳 定性、连续性和可预测性的体现。
  如果信托的续存已经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无法实现,信托被依法解 除或撤消,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当事人同意,信托可以终止,信托终止的,除 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财产的归属应当按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委托人 或者其继承人的顺序进行。
  六、关于公益信托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因此,我国信托法在公益信托方面给予了特别关注。公益信托是为了公共利 益而设立的信托,包括:救济贫困、救济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 、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环境保护、其他社会事业等等。公益信托的 设立、受托人的确定,应当经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 及其收益,不可用于非公益目的。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为维护受益 人的利益,信托监察人有权依自己的名义实施诉权、实施法律行为。公益信托 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 人。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 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 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七、关于营业信托营业信托也称商事信托,是指具有私益目的,由具有商 业受托人身份的主体担任受托人的信托。这应当是我国信托机构从事的主要业 务。关于这部分业务的规范问题,信托法第四条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 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2000年1月19日,中 国人民银行已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随着信托法的实施,该办法 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完善,以适应我国信托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总之,信托法确定了一个为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财产不完全转移的管理制 度。可以相信,这个制度将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发展及促进财产的 有效管理、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拓展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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