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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费能否作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2026-02-03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通讯费能否作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

通讯费能否作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因此,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交通费、通讯费,符合“合理工资薪金”规定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员工因公出差,购买长途车票同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企业为一般员工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从2015年4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需提供: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一)项中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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