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和各位交流一下,现在有几个问题:
1、保险行业营销员原缴交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可以减除40%后的余额作收入额,那现行的个税新政,这个扣除是否还继续进行?
2、对现行的新政,计算应纳税所得时,起征点5000元只在计算薪酬时作为扣除项后做应纳税所得。还是说在劳务报酬所得这边也可以扣减这块费用,如果可以扣除是否是在减除40%的余额后在扣减5000元做应纳税所得?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2、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回答1:
如果是新政策出来了就按照新政策的来实行哦,建议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回答2:
您好,扣除的成本为佣金收入的40%,个人所得税也就是佣金收入的60%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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