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明确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通知明确,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是指起飞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机发动机。
相关法规: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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