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其他收益要交所得税吗
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是盈利的,这一笔其他收益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其他收益期末结转至本年利润,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借:其他收益
贷:本年利润
在报表列示方面,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该项收益属于企业的营业利润.
加计抵减的税额需要计提吗
平时不需要做计提分录,只是在实际缴纳增值税且发生抵减税额时,做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这个就是加计抵减的金额】
关于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出台的目标,是进一步降抵上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政策相当好,但关于会计处理一直没有明确哈!
2019年4月18日,财政部会计司出台了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全文如下: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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