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业应当:
①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②在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应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③如果向职工授予新的权益工具,并以新的权益工具替代被取消的权益工具,应以与处理原权益工具条款和条件修改相同的方式,对所授予的替代权益工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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