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可以当月勾选当月认证吗
发票可以当月勾选当月认证吗?当然可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已勾选认证发票可否退回作废

当月已认证的进项发票能否退回作废?如何处理?
1、根据规定,作废条件需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税号认证不符"、"专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3、购买方取得专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开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4、因此,当月已认证的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也不得退还开票方的,可以按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红字发票开具的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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