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免增值税哪些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规定:
(三)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减免税款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对个税实行了新的政策,其中包括:
针对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可以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针对普通人群,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疫情期间免增值税哪些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根据规定,如果是集体福利性质的增值税免征,或是纳税人所购的资产,都是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的.在会计上,免征的增值税应该通过其他收益中的减免税款科目来进行核算.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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