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待摊费用什么时候开始摊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长期待摊费用从发生的次月开始摊销,摊销年限不得少于3年。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分期摊销,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既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二者选其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长期待摊费用会计处理
(一)长期待摊费用的计提
小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1.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从定义可以看出,改扩建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延长资产使用寿命的。对于“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而言,小企业准则规定是不能对折旧年限进行调整的,所以只能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并在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
2.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承租方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拥有对该资产的使用权,因而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只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对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核算原理和方法均一致。
3.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①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符合以上两项条件的大修理支出,在发生时,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该支出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进行摊销,借记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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