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旧厂房需要计算折旧费用吗
对于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性投入,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在专项应付款核算,待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对未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即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将固定资产清理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
涉及政府补助的重建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的同时,需要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与折旧同等金额"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目.

政策性搬迁旧厂房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1.是否符合政策性搬迁
主要概念上文已经阐述.
N化工厂是在政府主导下的部分搬迁,符合40号公告规定的政策性搬迁条件.
2.搬迁收入
40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详见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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