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分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1)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相关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累计折旧等
(2)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借:合同结算
贷:主营业务收入
备注:本期确认的收入=合同的交易价格总额×截至本期履约进度-以前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新收入准则中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的区别
新收入准则下增加"合同负债"科目,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合同负债"并非是取代了"预收账款",或者说"预收账款"并非是被取消.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先收钱再提供商品.但"预收账款"并不强调和已成立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在合同成立前已收到的对价不能称为合同负债,但仍可作为预收账款.也就是说,合同负债是在构成履约义务的前提下,去讨论和计量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的关系.
因此在一项预收款不构成履约义务时,原则上不能以合同负债进行核算,仍需以预收账款进行计量.合同一旦正式成立,就要将预收账款转入合同负债.
预收账款和合同负债重要的区别是:以履约义务相关性为前提,当预收款尚未被企业收取时,如果能够认定企业对这笔款项有无条件收取的权利,企业仍然应该对此确认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者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该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提前支付了合同对价,企业按收到价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合同负债";
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合同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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