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
根据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事业单位应设置“长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明细科目,对事业单位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业务进行相应核算,没有比照企业的做法,单独设置“长期股权投资”总科目进行相应核算,这是由于事业单位发生长期股权投资业务较少,遵循会计核算重要性原则的结果,体现了核算的简便性。
因此,对于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则可以这样做:
1.取得
借:长期投资(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
贷:银行存款
借:事业基金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
2.收到持有期间的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收入-投资收益

事业单位转让核销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如下:
事业单位因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等原因,有确凿证据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将待核销长期股权投资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核销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长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 —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处置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这需要一个过程,也通过“待处置资产损益”科目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的核算,作为两笔会计处理,不直接确认,进一步体现了核算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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