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对外支付竞标费,竞标结束后不退还,对方开的是收据,我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招标单位通过标书向投标人提供信息,属于提供“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应税劳务。根据上述规定,招标单位收取的标书费为提供信息服务的报酬,应按照服务业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招标单位在收取招标费时应全额开具营业税发票,贵公司作为投标成本支出,计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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