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办法》的出台,意味着该省政府必须委托财务总监前往重点建设项目履行财务监督职责。这些财务总监从建设项目初期阶段派驻,至办妥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手续后离任。
该《办法》规定,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参加建设项目有关会议,自始至终对基建项目投资实行全过程监督;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执行政策、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财经纪律和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帮助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和监督;监督建设项目预算变动的设计变更;监督建设项目的标底制定和招投标执行;监督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合同有关拨款、结算等财务条款的签订和执行;监督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对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初步审核;监督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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